根据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依托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存在,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一立场延续并强化了2013年、2021年等多轮监管文件的核心定调,明确“炒币”不是投资,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非法金融行为。

监管体系已形成跨部门协同与央地联动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支付结算等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网络经营、营销宣传与付费导流;市场监管部门严控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与广告;国家发改委牵头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严禁新增项目与矿机销售。多部门合力从资金流、信息流、算力全链条阻断风险传导,同时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后果清晰且严厉: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与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个人场外兑换、赚取差价等行为,仍可能因涉及赃款流转而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面临刑事处罚与资金冻结。
